《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
发布时间: 2023-07-11

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发改服务〔2023〕1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鼓励我省服务业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增强服务业市场主体竞争力,提升我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等10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了《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委员会

展开全文

2023年2月23日

附件

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升服务业总体质量和水平,围绕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培育和壮大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创建一批服务业优质品牌,打造拉动我省服务业增长的新引擎,结合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及认定范围

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是指在行业内具有较大营收规模和较强盈利能力,管理、技术水平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创新能力出众,发展前景较好,能对服务业发展和进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围绕我省服务业产业规划和布局,重点在文化旅游、大数据、康养服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科技研发、制造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培育发展一批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

二、认定条件

(一)组织形式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分支机构,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

(二)主营业务

1.文化旅游业。包括旅游吸引物、旅行社、旅游出行、旅游住宿等旅游及相关产业,文化娱乐、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等。

2.大数据服务业。包括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嵌入式系统开发、信息安全服务等。

3.康养服务业。包括避暑阳光康养、温泉康养、医药康养、旅游康养、养老服务、运动健身等等。

4.现代物流业。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水上运输、仓储服务及配送、装卸搬运等。

5.现代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地方金融组织等。

6.现代商贸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电子商务等。

7.科技研发业。包括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等。

8.制造服务业。包括面向制造业的专业研发设计、创业孵化、工业互联网服务、供应链管理、检测维修、零部件定制服务和设备租赁等。

9.人力资源服务业。包括人力资源招聘服务、人才测评、管理咨询服务、技能培训服务、劳务派遣(外包)服务、高级人才寻访及猎头服务等。

10.会展服务业。包括会议服务、展览服务、节庆活动、赛事活动、演艺活动等。

(三)企业规模

年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额、就业人数等在贵州省均处于企业所在行业前列。

(四)企业效益

非金融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近两年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工资、欠社会保险、欠折旧等不良记录。金融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业内平均水平。

(五)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企业除外),未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企业竞争力

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在同行业中企业服务质量、服务创新能力居领先水平,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顾客满意程度高,服务投诉率低。

 三、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及企业简介。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报告》(报告打印时间应为申报期时间内)。

(五)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六)其他有关的支撑性材料。(例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证明、金融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组织

(一)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水平,自愿申报。

(三)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筛选本行业领域龙头企业初步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并发布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名单。

五、奖励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遴选50户左右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由十大工程牵头部门联合授牌,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每户50万元奖励。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龙头企业项目建设。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原《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黔发改服务〔2021〕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pdf

附件2: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申报表.pdf

来源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 张婷

二审 李劼

三审 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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