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未来三大主流碳市场金融服务分析报
发布时间: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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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3年3月

文章来源:英大证券研究所

清控伟仕咨询

绿色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为实现全球气温1.5℃目标,相关碳市场机制逐步健全,与碳市场相对应的碳金融覆盖内容也不断扩大,在碳达峰碳中和中发挥服务和引导作用。碳金融的基础是碳市场,碳市场的交易标的是碳金融的基础资产,碳金融产品主要是主流金融产品在碳市场的映射,碳金融不仅包括场内市场,还包括场外市场。

全球自愿碳减排交易机制中,国际碳减排机制仍在存量项目中占主导,但独立碳减排机制发展迅速,从增量项目发展趋势看,2020年全球碳减排项目注册量同比增长11%,新签发的碳减排量达到3.58亿吨,其中超过一半项目来自独立碳减排机制,独立碳减排机制核证的减排量同比增速高达30%,自愿碳减排市场逐步从国际碳减排机制占主导逐渐过渡为独立碳减排机制、国内减排机制占主导的格局。企业的自愿承诺是碳信用需求增加的主要推动力,随着全球越来越多的公司承诺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碳信用需求拉动独立碳减排机制保持快速发展。

强制减排市场短期内以国家和区域碳市场建设为主,但标准会逐步趋同,市场之间逐步互认。在碳配额交易市场中,目前全球各个国家碳市场交易规则差异较大,碳交易价格受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存在较大差异,短期内全球统一碳市场建设存在较大障碍,但受贸易、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因素影响,碳配额的核算等相关标准将加快统一和互认。

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碳市场机制将进一步完善,高碳行业将陆续纳入全国碳市场,碳市场规模将稳步提高,参照全国碳交易价格及地方碳市场价格,在配额交易比例在5%时,年度碳市场交易额在320-440亿元,在在配额交易比例在10%时,年度碳市场交易额在640-880亿元。基于碳配额、核定碳减排量等的场内外金融产品创新将持续推进。

鉴于我国碳排放仍处于达峰阶段,围绕碳的相关业务市场空间更大,且更具确定性,特别是在碳计量、碳盘查、配额碳资产管理、减排碳资产管理等方面,目前主要采用间接测算方法,市场仍处在起步阶段,碳检测设备主要还是侧重科技研发及示范阶段。设备+平台型企业在未来碳的计量和检测中更具有核心优势。挂钩碳的金融产品创新将持续,ESG投资、挂钩碳排放的金融产品创新将成为未来投融资的重点。

一、 碳市场与碳金融

目前绿色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为实现全球气温1.5℃目标,相关碳市场机制逐步健全,与碳市场相对应的碳金融覆盖内容也不断扩大,在碳达峰碳中和中发挥服务和引导作用。狭义的碳金融,即金融化的碳市场,围绕碳市场中的碳配额及核证减排量交易的相关金融活动,如世界银行在《碳金融十年》对碳金融的定义为“出售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交易碳排放许可证所获得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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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碳减排的所有金融活动,既包括场内碳排放权配额及其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包括场外基于碳减排的直接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金融中介等服务。

根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委员会《中国碳金融市场研究》,碳市场是以碳排放权配额和项目减排量等碳信用为交易标的的市场,是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碳金融市场即金融化的碳市场,它是欧美碳市场的主流,也是中国碳市场的发展方向。碳金融主要几点:

(1)碳市场是碳金融的基础,碳市场的交易标的是碳金融的基础资产;

(2)碳金融产品主要是主流金融产品在碳市场的映射;

(3)碳金融不仅包括场内市场,还包括场外市场。

二、 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下的碳市场

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联合国气候治理进程的推动下,气候变化问题从一个单纯的科学问题演变为全球瞩目的政治问题,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与体系逐步完善,其中气候相关的国际法律文本为碳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奠定了有效基础。

(1)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154个国家签署,是全球首个应对气候变化的框架性协议,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2)1997年《京都议定书》:这是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国际性公约,也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于2005年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机制(JI)和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ET)三种碳排放交易机制,推动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特别是全球自愿减排交易的发展。第一承诺期(2008年-2012年)结束后,缔约方未能形成《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有约束力的目标,CDM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基本关上了门。CDM的碳信用逐步走向没落。

(3)2015年《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形成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于2016年11月4日起正式实施,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并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碳中和。《巴黎协定》建立了“承诺+评审”的国家自主贡献(NDC)合作模式,明确了从2023年开始以5年为周期的全球盘点机制。

(4)2021年《格拉斯哥气候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巴黎协定细则,再次重申了1.5℃目标;回顾和评估各方国家自主贡献承诺的落实情况,督促在2022 年底前提交更具雄心的减排承诺;承诺逐步减少(Phase Down)煤炭的使用和逐步结束(Phase Out)化石燃料补贴;制定《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规则手册”,明确国际减排成果和第6.4条款下碳减排量(6.4ER)相关交易规则;完成《加强透明度框架》谈判,为各国汇报减排目标和进度制定统一格式。其中《巴黎协定》第六条主要涉及全球碳市场,后续进程值得密切关注。

在《京都议定书》时期,清洁发展机制及其标准是全球主导性的减排市场和规则,2015年《巴黎协定》中第六条关于碳交易市场机制的细则未达成共识,在官方主导建设的强制减排市场外,区域性和非官方的碳交易市场、碳减排标准组织开始兴起,减排项目开发、审定和签发标准开始多元化,形成自愿减排市场,全球碳交易市场呈现出割裂、分散的发展特征。

强制减排市场指政府为控排企业发放碳配额并允许其通过买卖履约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交易的产品主要为碳配额。碳排放权(碳配额)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环境容量先确定总的碳排放额度,然后按照一定的规则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截至2021年末,全球范围内正在运行的强制减排市场超过30个,全球主要碳市场包括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协议(RGGI)、加州碳市场等。

自愿减排市场指根据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标准及流程,为自愿实施减排的项目核发可交易的碳减排量的碳交易市场,交易的主体主要为碳信用。碳信用(carbon credit),指通过国际组织、独立第三方机构或者政府确认的,一个地区或企业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的碳排放量,并可以进入碳市场交易的排放计量单位。一般情况下,碳信用以减排项目的形式进行注册和减排量的签发。除了在碳税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抵消履约实体的排放外,碳信用还用于个人或组织在自愿减排市场的碳排放抵消。

三、 全球自愿碳减排交易

根据信用的产生方式和管理方式,碳信用分为国际机制、独立机制、国家和地方的管理机制。

(一) 国际机制

指受国际气候公约制约的机制,通常由国际机构管理。目前主要是《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两种。CDM是签发碳信用和注册减排项目最多的碳信用机制,发放的碳信用75%以上集中在工业气体和可再生能源两个领域。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截至2021年4月1日全球注册备案CDM项目数共计8415个。其中2004-2012年期间注册备案项目占比近95%。

(二) 独立机制

由私人和独立的第三方组织管理,如自愿碳减排核证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美国碳注册(American Carbon Registry,ACR),主要存在于自愿减排市场中。其中:

自愿碳减排核证标准(VCS)由气候组织、国际排放交易协会、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和世界经济论坛等于2005年共同创建,目的是为全球自愿减排项目提供认证和信用签发服务,目前参与国家72个,是目前最大的独立碳信用机制。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由世界自然基金会、南南-南北合作组织等国际非政府组织于2003年共同发起组建的碳信用机制,为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项目独立认证的质量标识。

(三) 国家和地方的碳信用机制

除了国际机制与独立机制外,还有只适用于一个国家、省内或者几个国家的国家和地方以及区域的碳信用机制,一般只受到本国、本省或双边国家的制度约束。区域、国家和地方碳减排机制由各自辖区内立法机构管辖,通常由区域、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管理,如我国的国家核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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