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洗死了一只大熊猫(如被熊猫袭击扑倒,危及性命时将熊猫打死,是否属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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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熊猫袭击扑倒,危及性命时将熊猫打死,是否属正当防卫

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熊猫不可能被一拳打死,你每打一拳都要仔细观察熊猫的状态,当熊猫不再反击你时,你就不能再打了!这就是法官判案时的依据,叫一击理论,也就是当第一拳打下去时,对方没死,你就不能再打第二拳,再打就是防卫过当(第一拳打死了,也没关系)。你想呀,你在现场慌慌张张,法官可不慌,坐在办公室里喝着茶,理性地分析你的行为,绝对是最正确的!

为什么熊猫能存活至今古代人没有猎杀过熊猫吗

能存活至今根本原因当是还有存活至今的熊猫生存的环境条件。人类猎杀只是灭绝或不灭绝的一个原因而已。人类猎杀的动物多了,但是只要它们的整体生存环境没有遭到破坏,也不至于灭绝,但往往是涸泽而渔,这样就灭绝了一些物种。

有些说法也有一定道理,古代,貔貅就是熊猫的一种称呼,司马迁在《史记·五帝记》中记载,黄帝,利用驯养的虎、豹、熊、貔貅(大熊猫)等猛兽助战,打败了另一个部落首领炎帝。 当然这有些神话色彩;后来还有诗经也有说到貔貅皮是进贡皇帝的珍品,另外据有考证熊猫地方名竟有数十个之多,如貔貅、貘、貊、驺虞、白熊、花熊、竹熊、食铁兽等等。

在西晋时称大熊猫为驺虞,说是它只吃竹子,不伤害猎食其它动物,能与友邻和平共处,故称“义兽”。

据日本《皇家年鉴》记载,公元658年10月22日,唐朝女皇武则天将一对活体白熊(大熊猫)和70张皮作为国礼,送给日本天武天皇。

从这些约略可以了解,熊猫在古代肯定是被古代人猎杀过的对象,但是,每个朝代似乎应该不太一样,比如早期的早期,貔貅还是神兽是作战之用的,到了西晋就成了和平象征的义兽,而在唐代就成了珍惜珍贵的贡品了。

如果被大熊猫攻击,将大熊猫杀死,算正当防卫吗

如果被大熊猫攻击,你将大熊猫杀死,你就完蛋了,还正当防卫呢,想啥呢。

第一,大熊猫是国宝,数量有限,野生的都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地方,那里都是大熊猫自然保护区,不让随便进的。

第二,法律规定了你攻击大熊猫所受到的惩罚,而没有规定大熊猫攻击你有错。

第三,中国研究大熊猫多少年了,对大熊猫的习性都比大熊猫自己还了解。大熊猫攻击你,你觉得你会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是大熊猫主动攻击你的吗?

所以综上所述,你即使不死也得坐穿牢底。

杀死大熊猫会不会判死刑

不会,比如2014年云南昭通猎杀大熊猫案的两个主犯判了13年和11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只针对猎杀大熊猫这一罪行进行量刑,最高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会判死刑。

猎杀大熊猫的事件从上世纪下半叶到本世纪初一直很猖獗,在保护法未完善之前,判得很轻。

1983年,四川卧龙村民冷志中在山里设钢丝套子抓野兽,结果套死了一只戴项圈的野生大熊猫,他吓坏了,赶紧毁尸灭迹,把项圈割下,将熊猫肉切成块之后运回家。这只野生大熊猫被称为憨憨,被动物学家戴上了项圈进行监测,有一天科研人员发现憨憨很久没移动,便去寻找,在现场找到了被割断的项圈和血迹。凶手冷志中很快落网,他对套死大熊猫的行为供认不讳,当时正在卧龙考察的动物学家乔治·夏勒旁听了庭审,将此事件记录在《最后的熊猫》一书,在法庭上,法官询问冷志中如何处理熊猫肉,冷志中回答:“我老婆用萝卜炖它,我们吃了一点,味道不好,我们就拿它去喂猪。”当时《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未实施,所以最后冷志中被判刑2年,缓期2年执行。

在我们现在看来,判得非常轻,因为那个年代动物保护意识非常薄弱,在偏远山村猎杀珍稀动物可谓是家常便饭,连猎杀华南虎的现象都还存在。

在上世纪下半叶,四川偷猎大熊猫的行为非常猖獗,《最后的熊猫·命运的囚徒》描述:大熊猫是一种商品,大盘商以3000美元/张的高价收购熊猫皮,再以1万美元/张的价格卖到海外。上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做过一项调查,记录了157件大熊猫标本和毛皮。

当时的3000美元可是一大笔巨款,足以一夜暴富,因此很多人铤而走险。

1987年《对猎杀大熊猫和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必须严惩》一文表示:近几年来猎杀大熊猫及倒卖、走私其皮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1986年以来大幅度上升,平武、汶川、北川、松潘、南坪五县1980年以来共查获猎杀大熊猫案件38起,1986年以来的就有22起;1983年以来共查获倒卖大熊猫皮案件73起,1986年以来就有62起。

1989年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高了大熊猫的保护地位,但针对大熊猫的偷猎行为仍没有停止。

1995年陕西洋县阳河村村民高建云来找袁金光,告诉袁金光妻子一张熊猫皮能卖30万,问他能不能猎猎到一只,袁金光回来之后妻子给他说了,袁金光又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何正强。何正强找来猎枪到山上杀害了一只野生大熊猫,回去叫袁金光一起去剥皮,袁金光没去,袁的亲戚张成娃去了,两人剥下熊猫皮后交给袁金光夫妇,再交给高建云卖掉。不久后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将高建云、袁金光等人抓捕,张成娃外逃,在2011年才落网。袁金光夫妻、何正强被判了8年以上,而高建云被判死缓。

高建云并未直接参与猎杀大熊猫的行动,为何判得最重?因为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份通知对倒卖走私熊猫皮的刑罚比猎杀大熊猫更重,所以倒卖熊猫皮的高建云被判了死缓。但这份通知在1996年被废止了。

2007年6月,四川宝兴大熊猫保护区,李启均用猎枪杀害一只大熊猫并剥皮,9月李启均及同伙落网,初审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宝兴县在20年里有19只野生大熊猫被杀害。

2014年12月,云南昭通盐津县杀害野生大熊猫并出售熊猫肉一案,2016年4月两名主犯各判13年和11年。专家实地调查,认为昭通大熊猫很可能是从邻近的四川宜宾游荡过来的,证实两省之间有大熊猫扩散通道。真是太可惜了,如果这只大熊猫没有被杀害,云南将成为我国目前除四川、陕西、甘肃之外第四个拥有野生大熊猫的省份。希望这是最后一起针对大熊猫的偷猎事件。

你饿了一个礼拜,跟前有一只大熊猫,宰杀大熊猫充饥还算犯法吗

你饿了一个礼拜,快要饿死了。突然跟前来了个国宝大熊猫,把它宰杀了充饥犯法吗?

不犯。

大熊猫是国宝,但它也只不过是个动物而已。你在饿极的情况下把它宰杀了充饥,这在法律上属于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你在野外快饿死了,你见着大熊猫就吃大熊猫,见着东北虎就吃东北虎,见着扬子鳄就吃扬子鳄,见着金丝猴就吃金丝猴……,蒸着吃,煮着吃,烤着吃,焖着吃,焗着吃……都可以。

当然,要是你吃饱了,又来一个国宝,你又把它宰杀了吃,那就犯法了。

你不但要坐牢,还面临着高额的罚款。

因为你吃饱了,不存在紧急避险的必要了,你再吃国家保护动物,就触犯法律了。到时候你该承担什么责任就得承担什么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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