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股权分配是关键,具体分配规则因公司而异,但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股权分配一定要突出带头人,切忌平均分配股权。至于带头人是持有67%(绝对控制)、51%(相对控股)还是34%(一票否决)以上的股权,看团队实际情形确定。
2、按能力、责任和贡献分配股权,千万不要纯粹按资入股,合伙人出资只是对公司的贡献之一。
3、全职和兼职人员的股权要体现差异。兼职人员的股权不能超过能力相近的全职人员的50%。
4、如果合伙人中有资源方,一定要有严格的考核要求,最好是给予期权,资源兑现,股权兑现。
5、为新合伙人引入和团队股权激励预留股权池。
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建议同时考虑股权成熟机制、动态分配机制和股权退出机制。
1、股权成熟机制:规定合伙人基础服务年限要求,在此期间内股权按年或按月成熟。成熟的股权和未成熟的股权在权益归属、退出安排上实施差异化策略。
2、动态分配机制:可以考虑在基础服务年限内,根据合伙人对公司的贡献按年或其他约定的期限,调整彼此之间的股权分配,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当然,在规则制定和实施期间,要注意处理技巧,保持好合伙人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也至关重要。
3、股权退出机制:所有合伙人不再为公司服务(包括不可抗力)或者被其他合伙人要求退出时,以届时公司经营状况(如净资产、每股收益、成长性等)为基础明确其股权退出的制度安排。
1、创始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权较为合适。A股上市规则规定,如果公司有一个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30%以上股权,可以认定公司有实际控制人。最大创始人持股比例大于其他联合创始人之和,可以避免出现两个创始人股权比例太过接近,对一件事情有不同意见时产生争议。
2、联合创始人和员工一起持股30%以上。这样的持股比例既能使联合创始人个人持股保持与创始人较大差距,也能让创始团队总体持股超过60%,保障对公司控制的主动权。
3、投资人股权占比30%-40%。除去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和核心员工持有的股权,剩下的为预留给投资人的股权。
扩展资料:
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
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
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
(一)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影响
1、股权结构和股东大会
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互匹配,大股东就有动力去向经理层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控制股东手中掌握的是廉价投票权,它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去实施监控,而只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私利。
2、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取对董事会的决定权。
因而在此股权结构模式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股权结构对监事会影响也如此。
3、股权结构与经理层
股权结构对经理层的影响在于是否在经理层存在代理权的竞争。一般认为,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从而代理权竞争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而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层的任命被大股东所控制,从而也削弱了代理权的竞争性;相对而言,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比较有利于经理层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更换。
总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股东、董事(或监事)和经理层能各司其职,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关系,使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发挥出来;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则相反
不请自来!
对题主公司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我就在这里分享一些比较通用的常识吧!
题主要记得,不管是几个人合伙创业,一个公司的股权分配直接决定了其权力的分配,尤其是初创企业的股权结构,不能高度分散,也不能高度制衡,任何时候都要有核心股东掌握控制权!
一、如果是两个人合伙创业,股权不能均分,千万不要因为碍面子或者情谊问题,均分了股权,这样后期会容易出现对控制权的争夺,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可以看一下真功夫两大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例)一般一大一小、一强一弱的原则。
二、如果是三人合伙创业,原则上第一股东的股份要大于第二、第三股东的股份总和,这是三人合伙创业比较理性和稳固的一种模式。(可以看一下“中国合伙人”里面三个合伙人的股权分配)
三、如果是股东人数很多时,可参考的模式不仅是第一股东的股份要大于第二、第三股东的股份和,同时还要小于第二、第三、第四股东的股份总和,这样不仅使大股东安全,也会使小股东安全。
希望可以帮到题主!
虽然没搞明白提问者的问题是什么,但是单单从股权各自一般的布局看,也足以看得出来提问者虽然可能善于经营或者直白的说做生意,但是对公司的发展却没有一个长远的眼光。要知道1:1的股权比例势必会对今后的公司经营埋下隐患,例如按照现有《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章程修改等事宜必须经过股东三分之二股权通过才行,而其他事宜均由股东自行在章程中制定。
基于此一旦公司的经营战略做出任何调整涉及到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另一个股东不同意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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