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做好员工考勤管
发布时间: 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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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考勤管理是企业事业单位对员工出勤进行考察管理的一种管理制度,包括是否迟到早退,有无旷工请假等。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考勤管理存在哪些问题,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考勤管理存在哪些问题1

  用人单位无考勤制度

  在企业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约束最基本的手段,就是要求员工按时上下班,这也是企业对员工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前提。因此,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有相对系统的考勤管理制度,以便对员工出勤状况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实施考勤的现象也不少见:有些是因为公司规模较小、刚成立等原因,导致企业考勤管理处于空白期;也有些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对司机、外勤销售人员、24小时轮值班人员等部分特殊岗位缺乏认识,以为这类岗位无法考勤或者没有必要,而不实施考勤管理,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为用工风险埋下隐患。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出勤时间的争议非常多见,如加班费争议、旷工争议、拖欠劳动报酬等争议,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出勤时间的确认有关。如果企业未实施考勤,将无法提供有效的考勤记录,而考勤制度是企业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本单位的出勤情况应负有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将可能采信员工的主张。届时是否加班、加班时间长短、是否旷工等均由不得用人单位做主,显然,这是任何用人单位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多重考勤方式并存

  当前科技迅猛发展,考勤方式也日新月异,从纸片打卡机考勤到射频IC卡打卡考勤,从指纹打卡考勤到人脸识别考勤,不一而足。虽然企业大都执行单一的考勤方式,但多重考勤方式并存的企业也不占少数。个别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电子考勤的差错(如漏打卡、设备损害、设备误差等),还另外增加了手工考勤方式,而这两种考勤方式在记录结果上很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在许多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主张将手工考勤作为认定工作时间的依据,而劳动者则主张以电子考勤为准。管理上的不严谨导致考勤记录的不明确性,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很多用人单位对出勤时间的认定标准并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这也导致在实际的争议处理中,仲裁员或法官会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考虑。

  考勤规定不明确

  企业的考勤制度往往涉及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安排、加班的申请程序等,如果这些内容不够明确或与劳动合同存在冲突,同样会为劳动争议埋下隐患。

  问题之一,是企业考勤规定没有规定工作时间的统计及确认方法,由于工作时间直接涉及薪资结算,往往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权益,故用人单位应当加以明确。如门禁记录是否作为统计工作时间的依据、员工的考勤记录是否须经相关部门核对校准。如果规定明确的话,将大大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问题之二,是企业考勤规定往往忽视对休息时间的安排。有些单位规定每天工作9小时,并未规定中间有1小时休息时间。但员工可能以为存在1小时加班时间而申请仲裁,尽管员工并不一定胜诉,但仲裁本身也消耗了企业的管理成本。特别是对制造业企业而言,对于“工间休息时间”更应有明确的规定。

  问题之三,是企业考勤规定忽视对加班的认定标准。加班是否须经审批?员工超时工作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这方面问题往往是劳动争议中非常常见的争论焦点。用人单位明确加班须经审批的程序,可以避免员工因个人原因超时工作而索要加班费的情况。

  缺勤记录未注明事由

  在企业日常考勤管理当中,员工因病假、事假等缺勤是常有的事,但若对缺勤缺乏明确的标准,那么员工是否属于旷工、是否属于休假、休了什么假等,都将成为疑问。

  考勤记录无签名核对

  考勤记录是劳动争议当中的典型证据形式,而该类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也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其中最典型的争议是,没有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考勤记录关乎员工的工资休假等权益,对其真实性的判断至关重要。而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是否属于原始证据、是否形成于当时、是否具有更改可能性、是否经员工签字确认等,都是判断考勤记录真实与否的重要标准。

  考勤记录疏于保管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考勤记录相关的旷工争议、加班费争议往往存在仲裁时效限制。但时效限制的背后,却要求用人单位务必要保管相关的管理文件,考勤记录便是其中之一。

  考勤规定与实际处理不一致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否则所有的制度规定都将形同虚设,更不利于建立管理威信,更重要的是,还会制造各种诉讼风险,而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便是其中之一。

  未及时申报、续延特殊工时制

  企业由于部分员工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如外勤人员、司机、高级管理人员等)而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既是控制成本的需要,也便于管理统计。但部分用人单位却对特殊工时制存在误解。

  第一,认为特殊工时制只需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即可。根据现行政策,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制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即使双方有约定也不得执行特殊工时制,而只能按照标准工时制统计加班。

  第二,认为只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就可全员执行特殊工时制或永久执行特殊工时制。根据特殊工时有关申报规定,经批准的特殊工时制有适用期限、适用岗位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能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也不是申请特殊工时制获得批准后便可一劳永逸。

  第三,认为执行特殊工时制无须告知员工。尽管是否执行特殊工时制主要取决于是否获得审批而非员工知晓,但员工不知情容易埋下劳动争议隐患,更为重要的是,究竟哪些岗位属于审批范围,需要企业事先规定或及时与员工沟通确认,以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出勤违纪处理不当

  员工涉及出勤违纪的情况,主要包括旷工、代打卡、迟到早退、缺失考勤记录(忘打卡)等情形。

  考勤管理存在哪些问题2

  (一)认识上有偏差。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端人碗、受人管”,作为机关工作人员,遵守考勤等制度本是天经地义。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上下班早与迟是小节,无关乎“三观”的树立,无关乎在和谐构建中业绩的`创造,抓考勤,即是舍本求末,是纠缠细枝末节。另有一部分人认为,上班时间聊聊天能交流思想、沟通感情,听听音乐能缓解压力、陶冶情操。甚或认为,移动、电信、烟草等行业收入高,抓考勤管理理所当然,在机关工作“饿不死、胀不坏,图的就是轻松愉快”,抓考勤就是自己人找自己人麻烦,自己人令自己人不自在。

  (二)表率作用未能整体发挥。

  中层以上干部是一般干部的榜样,上级是下级的榜样。近年来,院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积极响应党组号召,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但仍有少数同志不能以身作则。如在考勤管理中让下属为自己代签,外出办私事不向分管领导请假,不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其他干警,而且己身不正,批评也好、教育也好,难以理直气壮。

  (三)督查不到位。

  在考勤管理中,最常见的是代签,干警之间“友爱互助”,上下级之间相互打掩护。而要显“庐山真面目”,必须要动真格。考勤管理者往往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愿做简单的登记、统计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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