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科斯定理的涵义?科斯三大定律是什
发布时间: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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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科斯定理的涵义

科斯定理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

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只要交易双方可以自由讨价还价并达成交易,那么市场行为就可以发生。中国的情况是,政府宣称了对土地的拥有权。国家必须允许土地的事实所有者——多数情况都是农民——进入市场。这样,国家可以通过收税在土地交易中获得很大利益;同时,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将其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

扩展资料: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

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

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

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

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

科斯三大定律是什么

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费用等于零的世界中,政府只要清楚完整地把产权界定给一方或另一方,并允许他们把这些权利用于交易,就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有效率地解决外在性的问题。

科斯第二定理:在科斯看来,交易费用不是为零而是为正,因而自然而然可以得出如下的推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这就是著名的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三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经济效率。换言之,如果存在交易成本,没有产权的界定与保护等规则,即没有产权制度,则产权的交易与经济效率的改进就难以展开。

局限性:

只有当交易成本为零,才能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结果,而在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于零。

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现实中也存在西方学者所说的策略性行为,由于存在策略性行为,就不会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那种帕累托理想状态。

这种策略性行为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城市里拆迁,经常碰到“钉子户”,不答应苛刻条件,就是不搬迁,这种行为就是策略性行为。

科斯定理忽视了收入分配的效应,这是最重要的理由。科斯定理企图论证的是不同产权的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即任何产权分配方式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

科斯定理,名词解释

科斯定理是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扩展资料:

科斯定理的内容

1、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2、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3、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律是什么

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 “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如果产权的界定是适当的,那么,人们就会被迫偿付他们给别人带来的任何外部负效应,而且,市场交易将产生有效率的结果。 关于什么是科斯定理,西方学者有多种说法,一般认为该定理可表述为: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例如,假定有一工厂排放的烟尘污染了周围5户居民晾晒的衣服,每户由此受损失75元,5户共损失375元。再假定有两个解决方法,一是花150元给工厂烟囱安装一除尘器,二是给每户买一台价值50元的烘干机,5户共需250元。不论把产权给工厂还是给居民,即不论工厂拥有排烟权利,还是5户居民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如果听任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发生作用,工厂或居民都会自动采取150元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这样最节省,150元成本最低表示资源配置最优。
科斯定律由三个关键概念和四个要点组成
三个关键概念:
(1)交易成本。 它是指协商签订契约以及契约签好后付诸实施所需要的成本。以雇工程队修建一座办公大楼为例来说明。这时的交易成本包括下列若干项之和:寻找合适的建筑工程队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与建筑单位协商、讨价还价,签订有关契约,确定工程的价码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雇人检查已建成的办公楼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契约上的标准所付出的时间与货币;如果工程不合标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所需花费的时间与货币。 (2)产权。 使用与拥有某种资源的权利。每一位在图书馆看书的人,都拥有获得安静的读书环境的权利,这是他拥有与使用”安静环境“的产权。 (3)产权交易。 虽然在图书馆学习的人每人都拥有使用安静环境的权利,但是若在一个不太大的阅览室中只有三个人,其中两人想谈天,如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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