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偷鸡蛋被抓现行,员工阻拦,老人猝死,超市错在哪
发布时间: 2023-07-11

老张和老伴一起居住,每个月都靠子女给的生活费用维持日常开支。为了不给儿女造成过多负担,日常开支能省则省。而他有个习惯,每天早上都去公园晨练,晨练后就要去小区旁边的超市去看看有没有打折的蔬菜。

这天老张晨练后照常去超市,他在超市里面逛了一圈,看到没有打折的蔬菜。但是他不想这样空手回家,就顺手拿了两个鸡蛋揣在了兜里。他没有结账的打算,直接离开。可是他的行为早已经被超市的员工看到了,就将老张拦下。

超市员工请老张将鸡蛋拿出来再走,老张是一个好面子的人,见到这个情形,矢口否认。在两个人对峙过程中,也引来了不少人的围观。老张这个时候觉得丢了面子,血压就上来了,顿时感觉到一阵头晕,就倒地不起了。

超市员工见到这种情况,马上拨打了110报警,同时叫了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急救。在送到医院后老张因为心肌梗死去世了。

(避免侵权,对故事进行再加工)

老张的子女在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觉得十分不解,老人平时身体健壮,怎么就会在超市倒地身亡了呢?所以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查看超市监控,发现在这个过程中超市员工有拉扯的动作,认为老人去世与超市有直接关系,拉扯是发生心肌梗死的直接诱因,所以就起诉了超市,要求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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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超市是否承担责任,核心的争议焦点是: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无过错?此种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能否适用公平原则要求超市分担责任?

经过了一审判决及二审终审判决认为超市没有过错。 合议庭认为超市员工拉扯老张的衣袖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他与老张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突发疾病猝死,

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鉴于老张猝死具有突发性,超市员工对老张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

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求助

,符合一般公共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为超市方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即便老人因藏匿鸡蛋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

超市制止其行为是合法的

,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法官表示,在侵权责任当中让无过错的人来承担责任,这是对无过错人权益的一种侵害,不利于对不法行为进行制止。超市经营者也要培养员工的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急救的意识,有顾客发生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帮助急救。对于消费者安全的保护,不能忽视对经营者自身权益的保护,消费者也要诚信守法,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何为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承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民事主体享有均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2)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既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3)

当出现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显失公平或者无法运用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评判的情形时,可以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6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由《侵权责任法》第24条修改而来,习惯被称为“公平原则”。由于在实践中被滥用的原因,本条中删除了“根据实际情况”的规定,增加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一限制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意味着授权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依照法律的规定”则使法官必须寻找其他法律规定,而无法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用。

对于以往只要出问题,弱势的一方就要得到一些补偿的情况应该会逐渐纠正。依法而定,也是一种进步,避免因为法官主观的人情判断,而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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