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2022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案件曝
发布时间: 2023-07-11

(原标题:2022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案件曝光(第10期))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我局办结食品类案件共计6件,药化械类案件41件,罚没款共计8.6万元。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黄岛区阳光宜家名烟名酒超市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阳光宜家名烟名酒超市销售洗发露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黄岛区宜乐美便利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宜乐美便利店销售洗发露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黄岛区鑫诚鑫信美容美发用品商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鑫诚鑫信美容美发用品商店销售发蜡、洗发乳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黄岛区润植坊养发馆琅琊台路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润植坊养发馆琅琊台路店销售洗发乳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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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青岛海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百盛药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当事人青岛海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百盛药店2022年9月30日,因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被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的当场处罚。2022年10月11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黄芪颗粒时,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6、青岛君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当事人青岛君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0日,因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被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的当场处罚。2022年10月11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复方氨酚烷胺片时,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7、黄岛区利泽群慧商店泊里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利泽群慧商店泊里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黑果枸杞(生产商:光山县韩氏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1.01.02;保质期:十八个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8、黄岛区金颐汤泉洗浴会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金颐汤泉洗浴会所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文件和产品注册(备案)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9、黄岛区大场供销宾馆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客房内均摆放“六合一牙具套装”,内含洗发露、沐浴露、牙膏、牙刷、梳子各1件,供顾客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等,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六合一组合牙具套装15套的行政处罚。

10、黄岛区大场德昌宾馆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客房内均摆放“组合套装牙具套装”,内含洗发露、沐浴露、牙膏、牙刷、梳子各1件,供顾客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等,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组合套装牙具20套的行政处罚。

11、黄岛区名媛唯美理发店弗莱社区店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名媛唯美理发店经营的(理发店)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但并未留存相关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如实记录购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2、黄岛区天水阁洗浴中心(经营者:郭功德)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天水阁洗浴中心经营的(洗浴中心)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但并未留存相关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如实记录购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3、黄岛区小喜悦美容店(经营者:王晓晨)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小喜悦美容店经营的(美容店)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但并未留存相关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如实记录购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4、青岛万全大药房经营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青岛万全大药房经营有限公司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

15、青岛修和堂药业有限公司利云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青岛修和堂药业有限公司利云店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

16、青岛康民大药房经营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青岛康民大药房经营有限公司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

17、青岛公益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青岛公益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大药房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

18、青岛鑫泉药业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经营者:张洁)购进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青岛鑫泉药业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经营者:张洁)经营化妆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9、青岛鑫泉药业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经营者:刘培勇)购进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青岛鑫泉药业有限公司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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