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
发布时间: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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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法律主观:食品 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根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 营业执照 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3、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代理盐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食盐代理商需要代理者需要到带本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平面图等等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然后代理人凭营业执照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盐批发许可证是指在中国境内,以批发方式销售食盐,必须先取得的一种行政许可证件。

很多号称正规的盐业公司,在盐改之后招收代理商,收取巨额代理费,可是收完钱之后,这些公司很可能会出现跑路的情况。事实上,盐改方案并未取消食盐专营,而是继续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食盐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提出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法律分析:工信部为我国盐行业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盐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法律依据:《食盐专营办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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