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币做福利为避税,收入形式多样化也难逃税收法
发布时间: 2023-07-11

「导读」日前,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深圳市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稽查,并对税务处理不合规的行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案概要

深圳市汇智博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我局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向江苏安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Q币作员工集体福利,价税合计9457500元。2021年3月至9月将江苏安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进行了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35330.16元,并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53533.04元。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营业务成本8922169.94元,上述成本费用应列入职工福利费。你公司2021年工资薪金支出609604.37元,可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为85344.61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836825.23元。

二、处理决定

追缴你公司2021年3月-9月少缴增值税58886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220.42元、教育费附加17665.88元、地方教育附加11777.26元及2021年企业所得税88938.12元。对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合计:748464.88元。

来源:深税一稽出[2022]748号

小编税语

职工福利包括了集体福利,但集体福利不等于职工福利。一般不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而是用人单位用于集体性设施,员工从集体设施上获得利益。这种利益是间接的,企业的这种支出一般认定为集体福利。

那么,Q币做集体福利到底行不行?对于一个网络科技公司来说,这当然是无可厚非的。

但这1000万的数额是当年工资总额的16倍之多,此举多少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无论是从合理性还是合规性上都难免让人不对此“福利”浮想联翩。难道员工们都靠Q币吊着一口仙气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超过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关于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合规是企业经营的基石,没有基石,一切上层建筑的税筹构想就都是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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