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杀人后,再次劫持人质被警方击毙,警方果断出手是否正确?杀人犯逃逸过程警方有无有权将其击
发布时间: 2023-07-06

上海男子杀人后,再次劫持人质被警方击毙,警方果断出手是否正确

五月八号上海发生了一起杀人事件,一男子在杀害一位男性后拒不自首反而逃窜到一家超市劫持了一名女性。警方为了保证女性的安全选择了开枪击毙,那警方的这种做法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呢,在我看来是很正确的。为什么呢,以下就是我个人的一些想法。

首先第一点就是这名男子在劫持女性之前就已经杀害了一位男性,原因是爆发了矛盾冲突。仅仅是因为矛盾该男子就痛下杀手可见他的情绪管理是一塌糊涂的,随后他并没有反省自首而是逃窜躲避警察的追捕,这就非常的奇怪。是正常人如果失手致人死亡第一感觉是恐惧后悔懊悔,而不是想着逃跑。这名男子却在第一时间离开了现场,这完全是一幅不敢负责的态度。在他性格确定后是一个很极端的人,又劫持了一位女性作为人质。这时候开始普通的劝导就完全失去了作用。

因为警察包围他之前他就已经杀了一个人了,劫持的人质也很有可能也会遭他毒手。贸然的进行劝导和接近很有可能让人质受到伤害,这时候唯一能够保证人质安全的方法就是击毙他。很多人不能理解为什么这么做是正确的,难道就不能制服他解救人质吗。当时他站的位置是靠墙的其他地方都很空旷,警察一有动作就会被他发现,如果这样的动作激起了他的情绪对人质下杀手是非常有可能的。要知道很多时候有的事情并不能全部做到,警察也不是有超能力的超人。所以我认为警察的果断出手是正确的,不能让他继续伤害无辜群众的生命。

如果没有警察顶住压力选择了出手,那么后续发展都不得而知。警方也只是选择了当下最为稳妥的方法,希望大家能够多理解警方。

杀人犯逃逸过程警方有无有权将其击毙

对于正逃跑的杀人犯,警察无权将其击毙,

1,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3,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如果故意杀人而逃跑被抓后应如何判刑和赔偿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不影响定罪,但属于从重情节,会在法定范围内从重量刑。
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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