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的法律意识达到了怎样的一个程度?美国是否是一个只讲法律不讲道德的国
发布时间: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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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的法律意识达到了怎样的一个程度

美国人如何,确实不了解。法律意识高低,有事例证明在地平线以下。首先特总统在国际上,胡言乱语横行霸道,视国际法规如儿戏。獒卿造谣惑众骂街乱咬。其次美国人在疫情面前吾行吾素,毫无法律意识。现在疫情加重除了总统无能,国民法律意识太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一一一回答推首页,谢谢鼔励,我会更积极一一一

美国是否是一个只讲法律不讲道德的国家

你觉得米国人会讲法律吗?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是讲证据,讲法律吗?随口一说,就是法律,随手一签,就是法律。道德就更加不谈了,不顾人民的死活,不管底层民众的生命,还到处挑起事端,想让全世界为他们陪葬。米国高层就是一群唯恐天下不乱的蛀虫。

美国的辛普森案到底怎么回事它改变了美国的法律了吗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这起曾经轰动全美的案件始末:1994年6月12日深夜,位于洛杉矶的一栋豪宅里犬吠声不止,这引起了周围邻居的注意,于是他们就决定前往查看。图为辛普森和妮可

当邻居们推开虚掩的房门后却被眼前的景象所震惊: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横陈于地板上,被利刃割断的喉咙外翻着,不时地有鲜血汩汩流出。两名死者分别是妮可-辛普森和朗-高德曼。

后经警方初步调查显示,妮可-辛普森正是著名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前妻,而另一名死者高德曼则是当地一家意大利餐馆的服务生。

随后,警方首先去了妮可前夫辛普森的住宅,他们在辛普森那里发现了一些可疑地迹象:停在门口的福特牌野马汽车上染有血迹、在其后院还找到了一只带血的手套。除了这些物证以外,警方还获得了两名人证证言。图为本案的两名死者

首先是案发时睡在客房的基图,他是妮可的朋友。他告诉警方当时客房外动静十分大,像地震一样,但他由于害怕始终没敢出去。另一名证人则是辛普森预约好的出租车司机。

他告诉警方,辛普森提前预约了他的车要去机场,当他晚上十点左右赶到辛普森住所按门铃时却始终无人回应,直到快十一点时,司机看见一名高大的黑人从外面跑进屋,随后当他再按门铃时辛普森出来了,他告诉司机自己睡着了没听见。紧接着就坐车去了机场并飞往芝加哥。图为庭审现场的辛普森

毫无疑问,许多证言证据都将嫌疑指向妮可前夫辛普森。而当时身外芝加哥的辛普森接到妮可的死讯后也很快就赶回了加利福尼亚。回到加州的辛普森单独同警方谈了一个多小时并走出了警察局。而对于自己手上的伤,辛普森的解释是妻子的死讯让他悲痛难控打碎镜子所致!

几天的调查后警方认为辛普森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而辛普森也准备自首!但就在自首前夕却放了鸽子。于是洛杉矶警方决定对辛普森实施逮捕: 直升机、警车全部出动,几小时后终于发现了辛普森驾驶的车辆。而此时的辛普森却持枪以自杀相威胁,无奈警方只能“护送“其回家。到家后辛普森与警方在车内展开长达数小时的谈判,直到晚上才放下枪走出车外接受逮捕。

就在美国人以为本案随着辛普森的被逮捕可以结束时,审判结果却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辛普森被宣布无罪释放!此时观看这场审判直播的有总统克林顿、国务卿贝克,据统计,全美约有一亿四千万人观看或收听了这场审判。

至于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漏洞或不足,并不能百分之百的证明辛普森就是杀人犯。比如现场血迹样本受污染干扰了DNA结果、带血的手套辛普森戴不进去、作案时间等等……而这个判决也最大化的体现了美国司法体系中“疑罪从无“的理念,也就是说一个证据如果不能百分之百的确认案犯嫌疑,哪怕是百分之九十九也不能作为证据。正所谓“宁纵勿枉“。

在许多美国人看来,辛普森案虽然做到了法律上的公正,但想让人们从情理上相信他无辜却很难做到。时至今日,美国法律仍然坚持疑罪从无的标准,而当年的辛普森案只是如同一块扔进湖中的石头,瞬间的波澜之后仍将归于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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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等于全球法律吗中国企业和伊朗做生意违的什么法

显然,本题说的是孟晚舟女士引渡一案,估计题主对相关情况不太熟悉。

纯属就事论事哈,简单地说,华为采购了美国的设备和软件,合同中有相关条款明确不能转售给伊朗或其他联合国确认实施制裁的国家,你不遵守合同就是违法。

当然,本案的背景没那么简单,我大致介绍下吧。

孟晚舟女士的”罪名“到底是什么?

加拿大检方的公诉书里,涉及孟晚舟女士的指控一共有23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 13项关键词是:违反对伊朗的禁售令和涉嫌金融诈骗
  2. 10项关键词是:T-Mobile和商业秘密

具体情况分条详细说明如下:

  1. 美国法律规定:禁止把美国高科技及高科技产品转卖或应用到被美国禁止出售的国家,而这些国家中包含伊朗。美国这一法律应用于所有美国企业所签订的商业合同,即包含在合同条款内。华为与美国签署了购买美国高科技产品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很自然也包括上述条款。
  2. 美国在调查中发现,香港星通公司(原华为子公司,后续与华为脱钩)在与伊朗合作的项目中应用了部分美国高科技产品,而孟晚舟女士是星通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3. 美国在调查中发现星通与伊朗的往来资金是由汇丰银行进行操作,于是对汇丰银行展开调查,结果是星通及孟晚舟女士本人涉嫌欺骗汇丰银行使其违反美国禁止与伊朗进行军事项目的账目往来这一规定,美国为此对汇丰银行罚款8亿美元。
  4. 汇丰银行在本案中的角色类似污点证人,据外媒报道,汇丰银行为获取美国司法部门不公开对其起诉的承诺,向美国提供了一些内部文件,这是美国指证华为和孟晓舟女士的关键证据。
  5. 美国与加拿大签有司法合作协议,加拿大司法部门按美方要求于2018年12 月于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转机时实施抓捕。但引渡孟晚舟女士必须符合“双重犯罪”的条件,也就是引渡的罪名必须是美加两国都认为是犯罪的罪名。因此,美国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引渡罪名是“欺诈”。具体来说是:孟晚舟向汇丰银行进行欺诈,使其违反美国法律参与到伊朗的军事项目资金业务中,致使汇丰银行损失8亿美元(被罚款)。而“欺诈”也是加拿大法律认可的罪名,因此符合“双重犯罪”。

加拿大法庭认定的”双重罪名“

以上检控事项中,关键的是对伊限售令和金融欺诈,最终加拿大法庭认定金融欺诈”双重罪名“成立。

  1. 星通与伊朗方面的合作是在2009年至2014年,当时星通还没跟华为完全脱钩,漏洞多得很。但当年加拿大还没加入对伊朗的禁售,与伊朗交易在加拿大不属于违法,所以在对伊禁售一事上,”双重罪名“不成立。
  2. 在”金融欺诈“这一罪名上,具体来说就是星通和孟女士涉嫌用欺诈和误导的方式诱使汇丰银行相信交易对家不是伊朗。。。而欺诈罪名在美国和加拿大都是违法行为,因此被加拿大法庭认定”双重罪名“成立。

为什么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从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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