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偷换概念。这里面有几种,一种是故意的,目的是欺诈,一种是不懂,糊涂,搞得,还是一种是水平能力问题。
第1原则:推理的概念务必统一
不同的思维过程,运用的往往是不同的逻辑。而在统一个思维过程中,逻辑必须保持前后一致,思考者在推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前提务必保持统一,不能随意改变。
概念务必统一
违反了这条原则,将会产生如下的逻辑错误:
(1)概念混淆
指的是把原本内涵或外延不同的概念当成同一个概念来使用的现象。概念是逻辑思维的重要基础,如果概念混淆,就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导致出现沟通问题。
(2)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与混淆概念都是将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但是前者通常是故意的,而后者往往是无心之失。偷换概念是一种常见的诡辩手法,诡辩者在逻辑推理过程中,悄悄地用一个看似相同,实则内容相异的概念来替换原先的概念,从而实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意图。
(3)转移论题
指的是因为没有保持前后统一,使得推理过程偏离了原本的论题。也就是带偏了话题,而且还收不回来。
(4)偷换论题
偷换论题往往是故意用其他命题暗中代替正在讨论的命题。通常是逻辑思维能力强的人,用这一诡辩的技巧来忽悠思维缺乏逻辑性的人。
第2原则:事物必须具有唯一性,不能既肯定又否定
在同一个思维活动中,两个彼此冲突的的事物,不能同时为“真”,其中一个必定为“假”,也就是不能既肯定又否定。
不能既肯定又否定
判断某个对象是什么而不是什么,是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思维活动。而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做出判断时,不能同时肯定两个相互矛盾的观点。这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因为思想必须保持前后一致,不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在思维活动中,这一原则主要用于概念与判断两方面。
(1)对于概念而言
要求我们在同一个思考活动中,不能够把两个无法并存的属性归入同一概念之下。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概念的内部,不可以包含任何相互冲突的内容。
但是,把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放在一起,经常会造成认知上的冲击感。例如“最熟悉的陌生人”。陌生人本来是不熟悉的人,而熟悉的人又不在“陌生人”这个概念之内。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表达方式虽然博得了眼球,但是在逻辑思维中就是不严谨的。
如果我们要精确表达某些内容时,就不能使用这种同时包含相互否定的因素的概念。
(2)对于判断而言
这一原则,是要让我们避免做出前后不一致的判断。否则,判断必然陷入自相矛盾的逻辑误区。这也是我们进行学习和研究科学方法。
第3原则:没有折中的选择,让逻辑更加明确
第三个原则就是面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时,必须让判断没有折中的选择,即只能一个为真,一个为假,而且不能同时否定。逻辑的准确性就是由以上三条原则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模棱两可
按照逻辑推理的观点,任何事物在同一时间内可能存在,或者不存某种属性,除了这两种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可能。
如果把握不好这个原则,就会导致“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而且第3原则与第2原则看起来比较相似,但是区别非常大,主要表现在:
(1)适用范围有所区别
第3原则适用于对那些彼此矛盾的事物的判断,而不适用于对相对独立的事物进行判断。但是第2原则就适用于这两种情况。
(2)逻辑要求有区别
第3原则要求针对彼此矛盾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判断,不能同时否定两者;而第2原则则要求针对彼此矛盾,或者相对独立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判断,不能同时肯定两者。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之后,我们在对两个彼此矛盾的事物进行判断时,就必须肯定其中一个,同时否定另外一个,但既不可全部否定,不能全部肯定。
(3)逻辑错误不同
违背第3原则导致的错误是“模棱两可”,这也是导致我们经常犹豫不决的内在原因(外在原因主要还是信息不足以支撑判断,以及经济考量),而违背第2原则所导致的错误则是“自相矛盾”。
第4原则:充足的理由能够让思维得以被论证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逻辑思维需要经过严密的论证,并且可以被证明。这里就是因为逻辑思维需要有充足的理由。
理由充分
任何一种思想,要是被认为是真实存在的,都要具备充足的理由。尽管这些理由并不总是为人们所知,但他们的确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某一个判断是“真的”,那就必须为这个判断找一个理由来解释它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
这个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1)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一个成因。这个成因决定了该事物为什么存在,为什么是“真的”,为什么符合某种情况。否则我们就无法对这些事物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认知。
(2)客观事物的感性存在与直观存在(即这个事物的存在于现实世界的各种形式)并不太重要,它们背后的成因,才是关键的问题。
而且还包含两个主要特诊:
(1)理由必须具有真实性
(2)理由和逻辑推理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如果违反这条原则,就会导致我们凭主观臆断,而且无法推理出思维对象之间的联系,最终无法有效证明结论成立。
逻辑基本规律有三条: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
一、同一律
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须和自身保持同一。同一律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在同一思维中须保持概念自身的同一,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错误;第二,在同一思维过程中须保持论题自身的同一,否则,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也就是说,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同一思考、同一表述、同一交谈、同一论辩)中,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某相概念,就自始至终在这个唯一确定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讨论什么论题,就讨论什么论题,不能偏题、跑题,不能在讨论某个论题的名义下实际讨论别的论题。
二、不矛盾律
不矛盾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同真,必有一假。 两个判断互相矛盾,是指它们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两个判断互相反对,是指它们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在对当关系中,同一素材的a 判断和o 判断是矛盾关系,a 判断和e 判断是反对关系。再如“此君是男性”和“此君是女性”这两个断定互相矛盾,因为二者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而“此君姓张”和“此君姓李”互相反对,因为二者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 不矛盾律要求对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都肯定,必须否定其中的一个。否则,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三、排中律
排中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排中律要求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都否定,必须肯定其中的一个。否则,就会犯“两不可”的错误。 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肯定,也不能同时都否定。同时都肯定,要犯“自相矛盾”的错误;同时都否定,要犯“两不可”的错误。 对两个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同时都肯定,可以同时都否定。同时都肯定则违反不矛盾律,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同时都否定则不违反排中律。
逻辑推理有三个层面: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认知偏差纠正。 形式逻辑的规则有: 同一律 、 矛盾律 、 排中律 和理由充足律。这四条规律要求思维必须具备确定性、无矛盾性、一贯性和论证性。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思维规律,不是事物本身的规律。 事物本身并不存在是否遵守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的问题。但它们又不是和客观现实毫无关系的纯粹的思维规律。这些逻辑规律虽然只在思维论证中起作用,但却都是客观事物的一定的规律、方面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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