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主房拆一还一、附房拆二还一”的标准法院如何计算赔偿数
发布时间: 2023-07-11

以“主房拆一还一、附房拆二还一”的标准法院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一、 法院计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原告陈某某的直接损失应当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本、室内物品损失及其他因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另外,本案涉及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项目存在相应的拆迁补偿方案,对原告的赔偿应当协调适用国家赔偿制度及相关补偿制度,保证判决的赔偿数额不低于依照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数额。原告陈某某有权主张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而在选择货币补偿时,其有权利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即应以生效判决作出时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

就房屋损失的主张。本案中,就被拆除房屋及宅基地的面积问题,2001年批准登记的数据和2010年实测数据不一致,根据拆迁实践,一般结合批准情况,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本案被告在诉讼中亦认可该种方式,故相关数据以2010年6月16日的勘丈数据为准。

按照“主房拆一还一、附房拆二还一”的政策计算,其核定有效置换安置面积为63.54+62.66/2=94.87平方米。按照被告认可的宅基地系数方法计算有效置换安置面积为149.084×0.775=115.54平方米,显然后者更有利于保护原告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原告家庭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人数为5人,故其可以按照政策要求补足150平方米,并另行按照政策要求,补足每平方米1000元的差额。 通观被告执行的拆迁政策,不低于区党委制定的还迁标准,能够充分保障原告权益,故原告可以在补足差价的基础上,选择还迁房屋,并根据选择的房屋数量,按照方案要求享受每单元房2200元的热水器补贴,方案及细则规定的其他物业费、供暖费补贴,原告亦应享有。

但方案中,亦赋予原告选择货币还迁的权利,原告选择货币赔偿的,被告亦应当按照方案(核定置换面积×4600元/平方米)要求予以保障。就无证房屋的部分,原告已要求进行赔偿,但根据新中村的实践,原告部分房屋建设经过了用地和准建审批,故被告认定其余房屋未取得用地及批准手续即进行建设,不属于其合法损失,意见正确,对此不应予以赔偿。

关于租房费的赔偿主张。被告虽辩称系原告未签订协议,故仅能按照方案要求发放两个月租房费,但被告拆除原告陈某某房屋后,未及时作出补偿或者赔偿决定,故至原告陈某某未选定房屋导致房屋使用权的损失,被告亦应负担。考虑到某街绝大多数人已经按照方案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租房费,该租房费可以认为是大众接受的能够弥补损失的计算方式,且原告陈某某同意每月1500元的标准。故租房费,应当从拆除之日起计算,发放至被告通知原告选定还迁房后两个月,以每月15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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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室内财产损失的赔偿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提交光盘证实其中财产情况,原告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供清单等,举证不足,故本院依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原告有相关无证房屋用于出租的情况,依据生活经验、职业道德等,酌定该项损失为120000元。

对于确认的单体门楼的损失3.05×300=915元、固定电话每部150元、一户一表200元、空调400元、一次性搬家费1000元,亦属于原告陈某某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共计2665元。

对于原告陈某某要求的搬迁奖励,方案中规定为按照置换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被告虽辩称原告未按期搬迁,但鉴于被告违法错误在先,故该项费用共计115.54×200=23108元,亦应由原告享受,属于原告的可获收益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要求其他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以有效拆迁面积115.54平方米为基础,按照政策进行房屋还迁安置,并按照上述政策享受政策增补及各项补贴及优惠;原告选择以货币还迁的,被告应该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付;

二、责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室内财产损失120000元;

三、责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每月1500元的租房费,从2018年9月4日起计算至通知还迁入住后延两个月止;

四、责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单体门楼、固定电话、一户一表、空调、一次性搬家费、搬迁奖励等损失25773元。

五、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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