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引发家庭矛盾,九旬母亲向儿子追讨十多年租房钱及赡养费胜
发布时间: 2023-07-11

十多年前,儿子以自己出资建造为由领走了母亲房屋的拆迁款,随后将安置房亦登记在自己名下。只得租房居住的母亲无奈之下,起诉儿子讨要十多年来的房屋租金及赡养费。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令被告儿子给付房屋租金、赡养费18万余元,并每月负担母亲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1600元。

法官表示,即使各方因拆迁安置权益有争议,但这并不是拒绝履行对母亲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母亲起诉长子,要求支付租房钱和赡养费

孙娟今年91岁,与丈夫育有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家。孙娟丈夫于2000年去世,2020年,孙娟因患有精神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2022年初,因赡养纠纷,孙娟将大儿子孙华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自2010年以来自己的租房费用和相关赡养费用。

庭审中,孙娟和三女儿共同主张,孙娟一套2007年拆迁房屋的补偿款被大儿子孙华领取,而安置房亦登记在其名下,故其应当为母亲解决房屋拆迁后的住房问题。因孙华未提供住房,母亲在外租房,每月房租800元,相关房租费用应由其负担。此外,因孙华享有了其他拆迁权益,故应当负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尤其是相关医疗和护理费用。

在庭审中,孙华抗辩称,其于2011年为母亲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金1.5万元,由此母亲得以享受每月养老保险待遇。关于领取房屋拆迁权益,原因在于该房屋为自己出资建造,理应享有相关拆迁协议。孙华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无须另行支付房租费用。

判决:给付18万余元,每月负担生活费等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孙娟年逾九旬,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患有多种疾病,其现有的社会保险金不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情形。

因孙娟的子女为其赡养义务人,故其要求孙华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相应赡养份额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孙娟要求大儿子孙华支付房租的诉请,法院认为,据相关拆迁安置资料,孙娟系安置人口,而她原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商品房等权益已被孙华享有,故孙华负有向孙娟提供居住房屋的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孙娟对房屋租金的主张。

此外,孙华为孙娟一次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减轻了赡养义务人的负担,该行为值得肯定。但自房屋拆迁后,二儿子和三女儿也对孙娟尽了不少赡养责任,所以不能由此免除孙华的赡养义务。

综上,崇川法院一审判决孙华给付母亲孙娟自2010年10月以来的房屋租金10万余元;给付赡养费7.5万元;每月负担孙娟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1600元。

孙华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拆迁权益争议不是拒绝赡养义务理由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在我国,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均属于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赡养老人以“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的,成年子女就应当进行赡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华多次声称母亲原居住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均归其所有,与母亲等人无关。但需要指出,本案并非分家析产纠纷,案涉拆迁安置权益问题并非本案审理对象,但孙娟作为安置人口并无争议。现孙娟年事已高,且已丧失了行为能力,为了让孙娟更好地颐养天年,即使各方因拆迁安置权益有争议,也应依法解决。而且,这些争议并不是拒绝履行对母亲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钱锋表示,现实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爱一般都超过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回报。现孙娟已年逾九旬,亟须供养,作为子女不应以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而是应当共同承担起赡养母亲的责任,让母亲能够颐享天年。

通讯员 吴振宇 古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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